中国消费者协会回应冯超加班费用:合理储存期内不另收费

2020-05-13 15: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回应丰超快件加班收费时表示,在住宅区为消费者提供的智能快件服务应纳入住宅物业服务业务范围,在合理的储存期内不应单独收取服务费,储存期外的服务衔接应做好。如确实需要超期限使用智能快件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参照公共服务的价格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地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住宅物业和智能快件箱经营者、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通过智能快件箱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前,应当将免费保存期、服务收费标准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事项逐一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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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智能快件服务应尽快纳入公共消费范畴

近年来,丰超快件的加班费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持续关注。

澎湃新闻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在住宅区设置的为消费者提供的智能快件服务应纳入住宅物业服务业务范围,在合理的储存期内不应单独收取服务费,储存期外的服务应做好衔接。如确实需要超期限使用智能快件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参照公共服务的价格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地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智能快件服务是快递行业服务环节的细化和延伸,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对快递服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智能快递箱弥补了现有社区根据通用服务标准在服务差异和服务交互性方面设置的投递箱的不足。然而,它们是以消耗社区公共资源为代价,为越来越多的社区消费者服务的,因而具有社区公共服务的属性。2019年10月1日《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智能快件箱运营商设置合理的免费存储期提出了相关要求。在住宅区设置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智能快件箱服务应纳入住宅物业服务业务范围,在合理的保管期限内不应单独收取服务费,保管期限外的服务衔接应做好。如确实需要超期限使用智能快件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参照公共服务的价格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地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

智能快件服务涉及多利益主体实体,如住宅物业、智能快件运营商、快递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业主委员会和住宅消费者。加强综合监管和联合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住宅物业和智能快件箱经营者、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通过智能快件箱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前,应当将免费保存期、服务收费标准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事项逐一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开辟利益表达渠道,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保障消费者对涉及居民区消费者利益的事项进行监督和咨询的权利。对于违反邮政管理、物业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住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和查处。

消费者需求是智能快件业务可持续发展的最终驱动力。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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