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管局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新商品房转让和二手房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指出,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在网上签署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无论《不动产权证》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还是之后设立的,均不适用“上市交易前2年必须取得房产证”的条款2017年4月11日00: 00后网上签约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两年内只能在《不动产权证》后网上签约。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公园)房屋管理处(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将《通知》第二条“交易过户”和第三条“执行时间”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2017年4月11日00: 00前网上签约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还是之后发行,均不受“房地产权证必须取得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条款的约束。
二。对于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后网上签约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网上签约交易只能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两年后进行。
三、对“以赠与方式转让房屋的,必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房屋;接受馈赠,必须符合本市现行的《限购政策》的规定,明确如下:
1.如该房屋于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以赠与方式转让(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则不受本条款限制。
2.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后,该房屋通过捐赠方式转让。如果赠与人因此获得购买该房屋的资格,新建商品房必须在两年后才能再次购买。接受房屋捐赠,必须在网上签约交易前2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
四、因房地产变更、更正、补充、更换等业务导致发行时间发生变化的,应以同一房地产所有人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
五、2017年4月11日零点前,未完成《不动产权证》网签但已签署认购书并已支付定金或首期款(必须提供定金或首期款的电子记账凭证,定金或首期款以现金方式不予认可),购房资格按东府办[〔2016〕86号
东莞市房屋管理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7日